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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时的代表处、分公司、办事处有何区别?

发布者:上海注册公司 时间:2018-01-01 浏览量: 分享:

《公司法》经过多次修订,有些公司形式已经取消,但有些客户还是一直在询问关于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的区别。在这里创业无忧的小优为你们统一解答一下。

一、分公司

指客户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欲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

办理分公司需要有注册地址,如果客户没有,本公司也可以提供。本公司同时提供代理记帐、报税、年检等业务。办理分公司的时间估计在1-1.5个月,所需具体的资料请咨询本公司咨询师:4000-616-168

二、代表处

“XXXXX代表处”只有在一种地方会出现这样的称谓,那就是外商在大陆直接投资设立的代表处,比如“美国阿而赛热能上海代表处”。内资公司是不能设立代表处的——至少从工商的角度而言,不可以设立。

三、办事处

办事处,是一种老的说法。在2005年之前有这样的称呼。从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比如:客户的母公司在北京,到上海来找个办公室只是从事联络业务和市场拓展,那是不用去工商局办理任何手续的。您可以直接在外面挂牌“北京xxx公司上海办事处”。如果您打电话给工商局,他们也不会有任何的执照可以颁发给你。——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实际中得到多个区的工商局的证实。

以下,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重点比较一下他们的区别:

税收(发票):

分公司:可以购买当地发票,可以签合同,可以在当地交税。可以独立或非独立核算。

代表处:不可以买发票,不可以签合同,所有的开销必须来自国外母公司汇款。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人事:

分公司:可以独立招人,给员工交三金。

代表处:不可以独立招人,必须通过少数有资格的HR公司招人和交金。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存在时限:

分公司:和母公司一致,并受在当地租赁协议的时间限制。一般在10年以上没有问题。

代表处:最长为三年,但每三年后需要办理延期。可以办理无数次延期。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成立条件:

分公司:注册地址只要办公楼即可,无需涉外性质。可由客户自行办理注册手续。

代表处:要求注册地址一定要为涉外办公楼。必须通过有资格的代理公司——比如易开业公司——来进行注册登记。

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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