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效力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 立约定金的适用是当事人违背承诺拒绝订立合同。其效力表现在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 成约定金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其效力表现为交付定金的一方拒绝交付定金,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当事人约定交付定金作为成约条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 解约定金的效力表现为给付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违约定金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定金罚则生效,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规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需注意的是:
①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④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定金的成立要件。它以主合同的成立要件为前提,必须写上定金字样,当事人交付留置金、保证金、担保金、订约金或者押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为定金。定金必须实际交付,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
第二,定金的适用。定金不仅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且适用于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
(1)能够按比例适用的,按比例适用;
(2)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适用定金罚则;
(3)轻微违约、一般违约不适用定金。在同一合同中,既有定金条款,又有违约金条款的,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适用,不能同时并用。如果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依据民法的填平原则,当事人可就不能弥补部分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