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缤纷水果季说说背后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农产品税收优惠 时间:2021-08-07 浏览量: 分享:

缤纷水果季说说背后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绿树荫浓夏日长,又是一年瓜果飘香。近日,上海地产的优质果品都已陆续上市了,爱吃水果的小伙伴们有买到新鲜的本地葡萄、桃、梨吗?

缤纷水果季,枝头硕果累累的背后隐藏了不少税收惠农政策哦!国家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切实为我们涉农企业减轻负担。大口吃瓜的同时,我们一起来看看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吧!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小水果的背后还有这么多门道。今天又get了新的知识!小伙伴们,你们知道了吗?

作者:创业无忧网

原载:http://www.izhuce.com/zhishiku/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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