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无忧资质认证安全支付专业解答售后无忧
创业无忧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知识库 > 财税服务 > 优惠政策

第八个国家扶贫日,说一说税收助力脱贫攻坚优惠政策

发布者:国家扶贫日 时间:2021-10-17 浏览量: 分享:

第八个国家扶贫日,说一说税收助力脱贫攻坚优惠政策

今天是第八个国家扶贫日,设立“扶贫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格外关心。

在对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捐赠,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方面有哪些税收政策给予扶持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优惠内容

·公益捐赠·

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

注:“目标脱贫地区”是指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国家乡村振兴局对832个扶贫重点县予以信息公开,可在其官网查询。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上海市限额为每户每年14400元)。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上海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执行期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上述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19〕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作者:创业无忧网

原载:http://www.izhuce.com/zhishiku/739.html

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最新优惠优惠新政

热线:4000-616-168 18916111345 021-58861166

上一篇:[视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又上新!2分钟视频带你了解一下下一篇:上海将在这七方面发力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Copyright © 2016-2020 创业无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沪ICP备17024407号-1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