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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多个维度强化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

发布者: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时间:2021-10-20 浏览量: 分享: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3月26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徐景和、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司长江德元、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司长王者雄介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凤凰卫视记者】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当中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监管要跟上”的要求,请问上市后,监管方面有哪些新举措?谢谢。

【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司长 王者雄】

谢谢你的关心和提问。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持续加强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新《条例》贯彻“四个最严”的要求,从多个维度强化了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职责,丰富了监管手段,创新了监管方法。主要有:

一是强化注册人上市后管理责任。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新《条例》完善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在生产、经营、使用、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建立产品召回和追溯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等。

二是新增了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加快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新《条例》将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作为法律制度予以明确,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三是新增了延伸检查制度。大家知道,医疗器械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生产供应、医疗器械的储存和运输以及售后维修服务等,与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密不可分。为强化安全监管,保障质量安全,新《条例》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新增了责任约谈制度。新《条例》规定:对医疗器械相关单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限期改正。新《条例》还建立了行政责任约谈制度,对监管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器械安全管理职责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责成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是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要求。增加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制度,是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立法的制度创新。新《条例》有10余条规定,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违法单位处罚的同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了财产罚、资格罚,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最高3倍的罚款,禁止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新《条例》还增设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追溯、网络销售管理、失信惩戒等制度,修改完善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上市后再评价等相关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贯彻实施新《条例》,制修订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落实细化相关制度和措施,强化监管、提高效能,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谢谢。

作者:创业无忧网

原载:http://www.izhuce.com/zhishiku/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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