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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直营和联营的收入确认有什么差异和不同?

发布者:品牌直营联营 时间:2021-11-29 浏览量: 分享:

最近有客户咨询创业无忧说:我们公司是一家百货公司,主打高端品牌,经营模式主要有品牌直营和联营两种形态。我想问问这两种形态收入确认方面有什么差异吗?

先来说明一下这家公司的情况:

此公司从2021年开始正式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有品牌直营和联营两种模式。

品牌直营,公司根据商业定位自主选择品牌公司,由其提供约定品牌商品,指定摆放在我们公司指定的区域。公司对该品牌商品统一定价、统一管理,并且承担商品未售出时的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出时的所有权。

品牌联营,是品牌公司在公司指定的区域设立专卖店,提供约定品牌商品。品牌公司负责商品实际定价及管理,公司仅负责统一收款,并将收到款项的扣除一定比例后支付给品牌公司。品牌公司承担商品未售出时的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出时的所有权。

下面做一下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34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对于品牌直营模式,在消费者付款购买商品前,您的公司能够对商品实施控制,例如统一定价、管理,并且获得了未出售时的所有权,几乎获得了全部的经济利益流入,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因此您的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应该在消费者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对于品牌联营模式,在消费者付款购买商品前,品牌公司能够对商品实施控制,例如统一定价、管理,并且获得了未出售时的所有权,同时还承担存货灭失风险,可以获得全部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品牌公司是主要责任人,应该在消费者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您的公司只是代理人,只能获得事先约定的代理收入。

也就是说判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要以公司在特定商品转让给消费者前是否能够控制这些商品为原则。而判断的标准要综合考量。

那如果公司统一给商品定价100元(不含税),在品牌直营和联营模式下,该如何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呢?

两种模式下,开具发票金额相同,均为含税价113元。会计上确认收入金额有所不同,在品牌直营模式下,您的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应确认收入100元。在品牌联营模式下,您的公司作为代理人,例如事先与品牌公司约定扣除比例为10%的,则应确认收入为10元。

作者:创业无忧网

原载:http://www.izhuce.com/zhishiku/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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