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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残疾人日,盘点一下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1-12-03 浏览量: 分享:

今天(12月3日)是第30个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少数群体,他们面对生活的艰辛,竭力克服身体上的不便,坚持用自己的汗水和才智,追寻梦想,绽放光彩。国家为保障残疾人员生活,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推出了一系列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

01、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温馨提醒】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02、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温馨提醒】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沪财发〔2020〕17号)

03、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二、残疾人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

01、残疾人个人免征增值税

(1)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02、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创业无忧网

原载:http://www.izhuce.com/zhishiku/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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