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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电子商务新规定的解读

发布者:电子商务 时间:2021-01-07 浏览量: 分享: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值此第八届中国淘宝村高峰论坛在我县举办之际,解读《民法典》关于电子商务的新规定,希望对我县电商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问:《民法典》对电商合同的成立是如何规定的?

答:民法典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直播带货时,常出现主播的宣传和下单页面详情的信息不同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如果主播宣传的内容具体确定,如包含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发货时间、运费承担等信息,将构成要约。消费者在商品详情页面下单的行为是向平台内经营者发出了承诺,合同就成立,合同当事方是消费者和平台经营者。虽然出于维护商誉的考虑,部分主播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之后会主动赔付,但从法律角度出发,主播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对后续合同履行的问题不承担责任。因此若商品出现质量、发货延迟等后续问题,消费者应当向平台内经营者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

问: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又是怎么规定的?

答:《民法典》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重申了电子合同订立的时间点为提交订单成功之时。如有个电商平台的格式条款中,约定“以商品出库为合同成立的标志”,没有在提交订单十日内供货,后来形成诉讼,法院认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认定其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问:《民法典》对电子商务的格式合同条款有哪些变化?

答:《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加重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电商领域,除了用户协议、服务协议之外,商品页面的信息以及店堂告示信息也可能构成格式条款。如有个电商在商品页面介绍中有“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的经济损失,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的内容,形成诉讼后,法院认定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卖家责任,加重买家责任,不产生法律效力。

问:《民法典》对电子商务的商品的交付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商品的交付时间关系到商品毁损、灭失转移风险的承担,商品交付的风险由购买方承担,交付前由商家承担。《民法典》对交付时间做了如下规定: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3、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问:《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没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希望广大电商进行商务活动中一定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否则将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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