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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七大亮点

发布者:民法典人格权 时间:2021-01-17 浏览量: 分享: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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